「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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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