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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交友服務業,指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媒合雙方認識、交往,並收取報酬為營業目的之企業經營者。
  2.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交友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交友服務業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
  3.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交友服務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交友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
  4.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交友服務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5.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交友服務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6.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交友服務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種措施,包括:(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
  7.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交友服務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
  8.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交友服務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9.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交友服務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交友服務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交友服務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
  10.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交友服務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
  11.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交友服務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
  12.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交友服務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當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
  13.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交友服務業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
  14.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交友服務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15.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交友服務業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
  16.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交友服務業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交友服務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一、刪除、停…
  17.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交友服務業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18.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交友服務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交友服務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19.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交友服務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但交友服務業因解散而終止業務,應將相關紀錄報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
  20. 行政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交友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