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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5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練等。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十、其他認有必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4條 …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七、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八、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九、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十、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十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本規則所稱乙炔熔接裝置,係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乙炔(溶解性乙炔除外)及氧氣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1條 本規則所稱氧乙炔熔接裝置,指由乙炔及氧氣容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3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點三公斤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4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虞之場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6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9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4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氣體種類、氣體最大儲存量、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6條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7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8條 雇主對乙炔熔接裝置(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應每年就裝置之損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71條 …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乙炔熔接裝置。二、氣體集合熔接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