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艙室」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9條 動力載客小船,其乘客艙室設置及乘客定額核定,依下列規定:一、除航行於內水,經航政機關核准於露天甲板搭載乘客者外,應依規定設置乘客艙室。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一)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二)艙室淨高未滿一百八十二公分…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46條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47條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客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申請增加乘客定額。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乘客艙室,指專為乘客所使用之房艙、統艙、餐廳、大廳、公共休息室、醫療室、病房、盥洗室、廁所等,以及為乘客服務之處所,連同其通道、走廊及梯道等。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5條 …洩口連同其機械裝置、遙控系統情形。(五)乘客甲板佈置。(六)乘客艙室及衛生設施。三、輪機部分(一)主機概況。(二)鍋爐及壓力容器概況。(三)發電機概況。(四)各水泵概況。四、設備部分(一)設備及屬具目錄。(二)防火、探火…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審定客船乘客定額前,應勘丈其乘客艙室,其不適合本規則規定者,不得作為客用。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0條 客船除下列情形時,應依本章規定設置乘客艙室:一、航行於內水航線,其航程需時未滿三小時者。二、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露天甲板搭載乘客者。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1條 客船乘客艙室之位置、通路、結構及與其他艙室之間,應確保安全,並儘可能與冷、熱、不當噪音、臭味等隔離。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一、頂面甲板最低點低於最高載重線之艙室。二、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三、寬度或長度未滿六十公分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2條 客船之乘客艙室應與船員使用處所隔離。客船因噸位、型式、構造或用途等原因,實際上無法隔離時,應儘量將兩者艙室作明顯之劃分或予以限制。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3條 乘客艙室應於各室門前,標明其用途、等級及編號。男女乘客分別專用時,應用文字或標誌表示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4條 乘客艙室之地面甲板,不得設於活動梁上,並應有適當之強度;甲板為木板時,應予固著加捻縫;為鋼板時,應以木板或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甲板覆物嚴密覆蓋之。但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乘客…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5條 客船之所有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梯道等,俾乘客得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艇甲板:一、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以下者,每一水密艙區或受到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艙室,應具備兩種逃生途徑,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經由水密門者。但該艙區之性質…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6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7條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一、淨寬達六十公分。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8條 前二條規定之出入口,距乘客艙室地面有相當高度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通至出入口之梯道:一、梯寬應較各出入口之寬度為大。但螺旋式梯、其他難以上下之梯或梯之上部或下部附近有障礙物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略較出入口之寬度為狹。…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0條 油漆室及儲存可燃性油炓之處所,其出入口不得與乘客艙室之門或通道相連,或設於危及乘客安全之處。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1條 乘客艙室與貨艙、燃料艙、儲藏室、油漆室及儲存可燃性油料之處所相鄰時,應以氣密鋼製艙壁及鋼製甲板隔離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2條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3條 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4條 航經寒帶之客船,其乘客艙室應裝置有效之暖氣設備。但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裝置暖氣之必要或事實上無法裝置者,得免裝置。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行熱帶地區之客船,其乘客艙室四周之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應以適當之防熱材料防護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8條 …規定外,並應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乘客艙室及乘客糧食、淡水之容量等情形認可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0條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一、通道。二、艙口上面。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2條 乘客艙室或甲板面積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一、形狀整齊之處所,以平均寬度乘以長度。二、形狀整齊之處所,量其前中後三處之寬度,然後以前後二處寬度之和加中央寬度四倍後之總和,乘以長度再除以六。三、船尾長度為寬度二分之一以後之斜…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8條 前條規定之病房應設置於最上層乘客甲板上,並應與其他乘客艙室作適當之隔離。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8條 …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並應於開航前利用電視、廣播系統或由人員向乘客充分說明。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2條 氣墊船應設置乘客艙室,其位置不得位於船艏防碰艙壁之前,未設防碰艙壁者,其位置不得位於自上甲板上面艏材內面起,向後量至相當於最大船寬二分之一以前。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3條 乘客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妨者,得酌准減低至一百四十公分。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4條 乘客艙室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設緊急逃生窗口為逃生出口。但該窗口之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並有逃生窗口之顯明標誌。通至逃生出口之逃生通道,不得穿過機艙及燃油櫃附近。其寬度距甲板高六三.五公分以下部分不得少於五…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6條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客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申請增加乘客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