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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用戶管線,包括下列各款:一、進水管:由配水管至水量計間之管線。二、受水管:由水量計至建築物內之管線。三、分水支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2.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1條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分,並須以未經掘動或壓實之泥土隔離之;其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者,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或溝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