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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品。六、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贈與或受贈之救濟物資。七、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八、轉口貨物。九、純供容器使用且非以買賣或租賃為目的之空貨櫃。十、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之貨物、自用機…
  2. 行政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一、無償捐贈經濟弱勢者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二、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
  3. 行政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5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
  4. 行政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7條 衛生福利部核轉申請人之申請案件時,得就其所擬之救濟物資分配計劃視實際情況之需要變更用途或指定救濟對象、分配方法及發放手續。
  5. 行政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8條 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以原物無償發放救濟對象,倘以原物發放救濟對象不便時,得申請衛生福利部洽商財政部同意公開標售變價,以現金或另購適用之衣物食品發放,仍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於事畢列冊報備。
  6. 行政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應承諾所有進口之救濟物資均依本辦法之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用,決不私自出售轉讓或作救濟以外之用途,並保證對救濟物資之使用或發放,不向救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如違反前述承諾,除願依法補繳稅費外,並接受有關法令之處罰。
  7.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8條 …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七、危險品。八、靈柩或骨灰。九、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廠商出口貨物。
  8. 行政關稅法 第49條 …之物資。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六、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