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進口之貨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2. 行政關稅法 第96條 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依前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