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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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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
不得進口之貨物
,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
關稅法
第96條
不得進口之貨物
,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依前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