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9條 …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 行政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0-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