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04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9 / 135 頁
  1.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本會核准。每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2.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單一股東,除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3.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有價證券之保管。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
  4.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本會核准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合併並存續者,得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前項經核准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之業務,應遵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5.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6.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五、董事會議…
  7.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轉投資。七、變更保管處所。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
  8.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三、參加人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戶或銷戶。四、股權異動。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應於事…
  9.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參加人,以下列為限:一、財政部。二、證券交易所。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四、證券商。五、證券金融事業。六、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款券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款券之保管機構。…
  10.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經本會核定保管之有價證券。
  11.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12.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就下列事項擬訂業務操作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一、營業時間及假日事項。二、開戶及銷戶事項。三、保管有價證券之對象及保管方式事項。四、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事項。五、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事項。六、…
  13.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14.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15.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16.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17.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
  18.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
  19.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20.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1.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人員之晉用、敘薪、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2.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其業務人員之異動,應按月彙報本會備查。
  23.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除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合併。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24.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外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及媒體資料時,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5.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參加人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6.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致…
  27.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本會得隨時命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2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5條 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3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