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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2條 …該工業區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辦理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權利變更登記,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移交、接管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3條 …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前項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公民營事業不得移轉其投資…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9條 …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安全或政策需要,得收回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之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回土地、相關設施或建築物時,應給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下列補償:一、營業損失。二、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或建築物,依興建完…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1條 …大違失、經營不善、危害公益、妨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相關設施正常運作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處理:一、限期改善。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興建、經營管理或使用…
  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2條 …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前三項管理費、使…
  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3條 …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
  1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6-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6-2條 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
  1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1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
  14.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繳納。前項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預購新建之建築物者,以新建完工通知到…
  1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或轉借,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於退還、轉租或轉借時,不予退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有之建築物,其出租或出借之對象,限於區內已核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報備。但…
  1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內營業之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或堆置材料,需使用或破壞區內公共設施者,應先行申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依限恢復原狀。
  1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
  18.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之製造、安││││裝、施工,則歸屬各設備之製造業。│││殯葬設施經營商業│經營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電視商業│經營無線電視電臺之事業│││交通設施商業│經營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安全防護…
  1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6條 …時間不得逾自治組織之規定。八、市場內之攤臺、貨物陳列架及營業設施應依規劃設置。九、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十、非飲食攤(鋪)位禁止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十一、不得將攤(鋪)位…
  2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8條 …公共秩序維持之監督。三、市場環境衛生管理之監督。四、市場公共設施維護之監督。五、攤(鋪)位使用費之催繳。六、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七、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管理人員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2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9條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
  2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4條 …配置圖。五、市場位置圖。六、直轄市或縣(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核准文件。
  2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5條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
  24.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等跨河構造物之地面設施、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之地面設施、風力發電系統之地面設施、排污水道、運輸路、便橋、越堤路、碼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施設臨時性碼頭或其…
  25.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26.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公地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
  27.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三、跨越排水設施範圍上空或穿越排水設施範圍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為。四、許可使用行為所必需之附屬施設或其他使用行為,而未申請使用剩餘土石方者。五、於固定地點就地整平使用,未變…
  28.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中央管排水設施範圍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
  29.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30.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排水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