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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
  2.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3條 …施或措施。四、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五、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
  3.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1條 …)排水工程。(三)植被復育。三、定期巡檢及設施維護規劃。四、環境監測類別、項目、方法及頻率。五、緊急應變計畫。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酌掩埋場管理需要,調整封場復育計畫提報內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
  4.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2條 掩埋場之封場復育計畫,其環境監測類別應含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且每半年監測一次。前項監測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一個月內提…
  5.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4條 …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封場之掩埋場,經主管機關環境監測調查之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6.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5條 …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並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將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登錄於政府網站。前項環境監測執行成果,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公開。
  7.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8.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三、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四、全國性環境教育基…
  9.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訂定及變更。二、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三、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自治法規之訂定、研議、釋示及執行。四、直轄市、縣(…
  10.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擬訂或變更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三十天,公開徵求意見。
  11.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一、宗旨及目標。二、現況、議題及挑戰。三、行動策略。四、工作項目、期程、經費及實施方式。五、主、協辦機關。六、預期效益。七、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前項方案之工作…
  12.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一、環境教育法。二、環境影響評估法。三、空氣污染防制法。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五、噪音管制法。六、水污染防治法。七、廢棄物清理法。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九…
  13.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四、水污染防治基金。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14.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15.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活動,指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列舉環境教育方式以外,並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環境教育定義,具環境教育意義之活動。但不包括參訪。
  16.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有代表權之人,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負責人。
  17.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所屬員工,且從事督導或實際執行環境保護業務之人員。
  18.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20.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21.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得政府機關許可始得營運者,其營運許可證明。三、計畫書:(一)環境現況、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及內容之說明。(二)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至少應配置一名依本法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三)與保護環境連結之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22.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23.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所應於每季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24.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認證之設施場所,並命其就環境教育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25.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設施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內容不實。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三、申請人喪失對該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四、申請人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
  2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擴散至環境之器材或設施。二、攜帶式洩漏偵檢器材:指可攜帶至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洩漏區域,進行偵檢環境中化學物質濃度偵檢之器材。三、安全阻絕系統:指能有效將外洩之…
  2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者,不在此限。前項偵測及警報設備,指利用儀器連續偵測,記錄環境中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濃度、時間,當濃度超過設定值時,可發出警報訊號之設備。製造、使用、貯存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於常溫常壓下或運作…
  2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別發出信號之地點,且不相干擾。五、發出警報後,偵測設備應能隨環境中氣體濃度之變化連續顯示信號。
  2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9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無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方公尺二百五十毫克(mg/m…
  30.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