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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雇主應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
  2.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設置更衣櫃、盥洗設備及浴室。浴室內並應經常供應充足溫水及肥皂等清潔用品。
  3.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依下列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明顯標示之。二、男女廁所之便坑數:(一)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一百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二)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二十五人以內,應…
  4.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5.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6.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0條 …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7.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7條 …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8.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4條 …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
  9.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7條 …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
  10.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2條 …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1.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
  12.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三、冷凍用高壓…
  13.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4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14.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15.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6條 …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
  16.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7條 …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18.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
  19.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2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20.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21.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6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22.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23.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8條 …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三、專任工程人員。四…
  24.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9條 第十七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第十七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第一項所定…
  26.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1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27.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2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28.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3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29. 行政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五、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六、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七、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30.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