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7 / 115 頁-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五、其…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除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期貨交易人進行徵信工作。二、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提供受託契約、風…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2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警告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四、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開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第十條之規定。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影本。三、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四…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6-1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於辦理業務變更登記後,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繳存營業保證金。其分支機構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亦同。前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雙方當事人之名稱。二、契約雙方當事人接到期貨交易人之申訴等,應即互為通知。三、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四、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業務之範圍及其執行程序。…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委任期貨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由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於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但證券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之規定,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將期貨交易人之委託單儘速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以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
-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受期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