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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8條 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2.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4條 …應業或其供應對象,不得將石油製品供應予下列對象:一、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者。二、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三、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者。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不得銷…
  3.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7條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
  4.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8條 …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前項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9條 …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2條 …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7.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0條 …止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體及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原設置地點申請設站。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經廢止核准,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原設置地點不得再申請設置。
  8.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3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向設置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設置申請程序、用地、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儲油設備,業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
  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0條 …化石油氣零售業務。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有第一項各…
  10.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7條 …站業務者,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有關應具設備(施)或經營管理之規定。四、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使用之核准、設備(施)規…
  11.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4條 …石油。二、取締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供應石油製品予未依本法設置加油、加氣站而經營加油、加氣業務,或未依本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或未依法登記而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三、調查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
  12.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6條 軍事機關為國防需要而輸入石油、儲備安全儲油、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及其管理事項,不適用本法規定。
  13.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同一廠址設置二家以上工廠時,應分別依本法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14.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工業區,指依產業創新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
  15.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二、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三、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請任(免)事項。四、考試分發之核簽擬辦事項。五、分層負責之彙辦事項。六、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及陳報事項。七、人才儲備及…
  16. 行政地質法 第5條 …關定之。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
  17. 行政地質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監測及研究地質災害之發生,得設置地質觀測設施。
  18. 行政地質法 第15條 …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地質觀測設施設置或地質災害鑑定。主管機關因發生地質災害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
  19.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 訂定) 第3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者。二、空調系統:指建築物之一個或數個場所設置冷凍裝置,而以水管、冷媒管或風管連繫建築物各處所設置之空氣分配裝置,以行冷暖房,換氣或除濕之系統。三、空調系統器具:指空調系統之冷凍主機、冷卻水泵、冷卻水塔…
  20.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 訂定) 第4條 …電源側,並應包括有關空調系統器具;如冷凍主機分散數處,得分開設置分表,但其個別計量應予合計為一數處理。前項空調電表組及分表應置於便利抄表及封印之處,並應配裝封印鎖;表箱應經防鏽處理,正面應標示「空調電表」字樣。高壓空調分…
  21.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 訂定) 第7條 空調電表由綜合電業設置、維護,能源用戶對於空調電表應善意保護。
  22.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發展單位,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第一項支出,…
  23.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及其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24.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者,而備置之儲油(氣)槽(含儲油桶)及加油(氣)設備。前項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二公秉以下…
  25.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
  26.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5條 …氣)設備。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二、…
  27.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三、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四、…
  28.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分別檢具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或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29.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9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以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為限,不得對外營業。
  30.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申請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