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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 200 頁-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4條 本基金委託經營之保管機構,以經設立及營運所在國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業者為對象。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金融機…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他收入。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4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第4條 短期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並得因實際需要,提供實物給付。
-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4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第一項捐贈運用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三、資…
-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
- 行政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五、其他經直轄市、縣(…
- 行政獎勵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存款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開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或開戶人持續存款,得自行或運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其他資源,辦理下列獎勵措施:一、提供實物給付。二、辦理公開表揚。三、提供獎助學金。四、優先提供以工代賑或工…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許可證書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條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合稱機構)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額度如下:一、裝潢及結構安全鑑定: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二、建置電子紀錄、遠距會診或申報費用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三、…
- 行政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構)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老人適當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 行政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4條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時,應檢具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有關規範。
-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二、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4條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二、研究目的及方法。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
-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4條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條 審查會審查研究計畫,應先綜合評估研究目的、研究性質、蒐集資料、資訊或檢體之適當性及侵害程度等事項,判斷其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得免審查、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或一般程序審查案件。
-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審查會依前條規定查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其有變更原審查決定者,並應載明。審查會查核結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之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二、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三、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
-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