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5 / 147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5條 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並採取防止乙炔發生危險之安全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7條 …。六、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七、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八、作業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九、作業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1條 …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一人之點火數在五以上時,應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能獲知退避時間之儀表。四、應指示點火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2條 …之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三、指定發爆者。四、指示有關發爆場所。五、傳達點火信號。六、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4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6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7-1條 …設堅固格柵。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8條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2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3條 雇主對於以船舶運輸勞工前往作業場所時,不得超載,且應備置足夠數量救生衣、救生用具或採取其他方法,以防止勞工落水遭致危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7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8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1條 …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3條 …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7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0條 …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1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1條 …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3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4條 …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6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6條 …: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0-1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3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4條 …、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5條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6條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下列工作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一、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致有缺氧、窒息危害之虞者。二、置備滅火器或滅火設備之停車塔、機房或其他建築物內部,發生二氧化碳…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三、警告傳達及標示。四、健康管理。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七、扎傷事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