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5 / 200 頁
  1. 行政土地法 第88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2. 行政土地法 第89條 …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3. 行政土地法 第90條 城市區域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預為規定之。
  4. 行政土地法 第91條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5. 行政土地法 第92條 …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6. 行政土地法 第93條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7. 行政土地法 第100條 …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8. 行政土地法 第103條 …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9. 行政土地法 第106條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10. 行政土地法 第114條 …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11. 行政土地法 第125條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12. 行政土地法 第126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13. 行政土地法 第135條 …地界:一、實施都市計畫者。二、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三、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四、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五、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14. 行政土地法 第138條 重劃區內公園道路堤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變更或廢置之。
  15. 行政土地法 第139條 …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16. 行政土地法 第173條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17. 行政土地法 第174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18. 行政土地法 第191條 …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但供公營事業使用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土地法 第192條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四、森林用地。五、公立醫院用地。六、公共墳場用地。七、其他不以…
  20. 行政土地法 第194條 因保留征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征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土地法 第195條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征地價稅。
  22. 行政土地法 第213條 …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23. 行政土地法 第215條 …土地公告期滿後,得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拆除或遷移;逾期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並不予補償。
  24. 行政土地法 第216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25. 行政土地法 第217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26. 行政土地法 第219條 …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
  27. 行政土地法 第219-1條 …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
  28. 行政土地法 第220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土地法 第224條 …,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征收計畫書,並附具征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依前二條之規定分別聲請核辦。
  30. 行政土地法 第230條 …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