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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19條 儲水設施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除照明燈具外,應有能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位於該設備或器具處可視及範圍內,並距儲水設施內壁起算水平距離至少一‧五米。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22條 …用類似方式處理。三、乾式壁嵌照明燈具:(一)照明燈具應有排水設施。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照明燈具每個導線管接口應有可容納設備接地導線之配電裝置。(二)照明燈具得不使用接線盒。若需使用接線盒者,其高度及位置得免適用…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39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現場發電設施:指在現場可持續發電之經常電源。二、現場備用發電機:指在現場不持續發電,而作為替代電源用之發電設施。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40條 …免受火災或暴露於危險之損害。(二)由現場發電設備供電,其電源設施裝設位置及保護,應能降其受火災之損害。二、依前款規定不能取得可靠電源者,應由下列規定之一方式供電。但有備援之引擎驅動或蒸汽渦輪機驅動消防幫浦者,不在此限。(…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82條 …備接地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用於支撐PV模組之固定系統及設施,同時作為模組框架之搭接時,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搭接PV模組者。支撐相鄰模組之設施,得搭接相鄰PV模組。但鹽害地區或發散腐蝕性物質環境不得適用本款規定。二…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14條 …:一、一般要求:(一)應具有完全隔離用電設備所有非接地導線之設施,且可明顯指示啟閉位置。(二)應與電路啟斷設備互鎖。但標明有載下不得操作者,不在此限。(三)應具備於隔離電源後,易於將負載側導線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設備接地匯…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43條 …移動式及可攜式採礦設備,且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一)裝設排放設施以預防絕緣油洩漏於地面。(二)裝設人員安全出口。(三)裝設厚度六毫米以上之鋼製隔板保護人員安全。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44條 …分、防火逃生通道及門窗開口,應有避免變壓器引起火災之安全防護設施。二、變壓器裝置可能引起火災危害者,應依其危害程度採取下列一項以上之安全防護設施:(一)空間隔離。(二)防火屏板。(三)自動之滅火設備。(四)變壓器油箱破裂…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47條 變壓器容量超過一百千伏安之變電室應配置排水或其他設施,排除變電室內積油或積水。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83條 自動或手動選擇供電給非關人員生命安全必要之公共或私人設施之電源系統,包括原動機之整套固定裝置,及從可攜式備用電源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3條 …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12.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13.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14.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15.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
  16.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條 …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17.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4條 …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一、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規劃。二、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協助及規劃;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
  18.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7條 …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其基金之管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本章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
  19.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9條 …勘查認定:一、污染防治設備功能足夠並測試合格。二、水污染防治設施應裝設自動監測與環保機關連線,其設置申請、審核及數據處理作業等規範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一)於用水(自來…
  2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第一項退縮地內於興建或埋設下水道、污水道、地下管路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承租人應無償提供使用。
  2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稱園管局)或分局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延長之。
  2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2條 …及費用種類如下:一、長期土地租金。二、短期土地租金。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前項長期土地租金,指土地租用期間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金;短期土地租金,指土地租用期間未達一年之租金。
  2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3條 …。二、短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計收。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前項土地租金租率之訂定,應參照區內土地地價之高低…
  2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5條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3條 …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定之。前項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已無法繼續營業者,其損失補償,依第一項之標準定之。營業損失,未能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者,按實際拆除合法營業用建築物之面積,依下列方式計算補償:一、拆…
  2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七…
  2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業得依其需用情形租用區內土地,除給付土地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前項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租用第一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逾四個月者,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條及…
  2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園管局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2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
  3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條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之變更規劃事項為限。前項用地之變更規劃,如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原核准園區設置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土地使用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