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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5條 合作社之選舉,應設置票匭,使用前由監票員當眾檢查後封蓋;必要時,得設置圈(寫)票處。圈(寫)票處除前條規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2. 行政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5條 …個月內,入境僑居地之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或經役齡男子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屬最近一次入境日前四個月內之文件,免再上傳或提出。第三條第一項役齡男子,入境…
  3.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4.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3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
  5.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5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服勤單位或當地警察局(分局)辦理。
  6. 行政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6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7.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3條 工商團體之以前年度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8.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9.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50條 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10.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5條 因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經按實際情形辦理更正後,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按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補償標準計算。
  11.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9條 …七五租約者,由承租人領取。二、非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三、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者,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前項第二款及…
  12.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10條 土地改良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但土地使用人持憑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者,得由土地使用人領取。
  13. 行政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合作社為發展需要,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土地法 第2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
  15. 行政土地法 第13條 …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16. 行政土地法 第14條 …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二、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17. 行政土地法 第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
  18. 行政土地法 第20條 …查。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
  19. 行政土地法 第31條 …)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20. 行政土地法 第46-2條 …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21. 行政土地法 第52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22. 行政土地法 第53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23. 行政土地法 第73-1條 …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
  24. 行政土地法 第80條 土地使用,謂施以勞力資本為土地之利用。
  25. 行政土地法 第81條 …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26. 行政土地法 第82條 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土地法 第83條 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28. 行政土地法 第84條 使用地之種別或其變更,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編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之。
  29. 行政土地法 第85條 使用地編定公布後,上級地政機關認為有較大利益或較重要之使用時,得令變更之。
  30. 行政土地法 第87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