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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1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任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
  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2條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
  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3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進行評鑑,並得就評鑑優良者獎勵之。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7.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8.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10.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9-1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1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4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13. 行政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三、委託…
  14. 行政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農藥廣告內容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二、以暗示方式使人誤解農藥效能或性能。三、未經他人同意,利用書刊資料、學術機構或主管機關之文件為保證或宣傳其效能或性能。四、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五、明示或影射貶…
  15.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4條 農藥檢查事項如下:一、本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認定。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農藥工廠之設廠及登記。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成品農藥委託或接受委…
  16.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二、承保組,分四科辦事三、財務組,分三科辦事。四、醫務管理組,分五科辦事。五、醫審及藥材組,分四科辦事。六、資訊組,分六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八、人事室,分四科辦事。九…
  17. 行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8.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19. 行政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4條 各社政機構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區管理中心:一、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二、食品組,分六科辦事。三、藥品組,分六科辦事。四、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分六科辦事。五、管制藥品組,分六科辦事。六、研究檢驗組,分六科辦事。七、品質監督管理…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一、中醫藥基礎研究組。二、中醫藥臨床研究組。三、中藥化學研究組。四、中藥材發展組。五、中醫藥典籍組。六、秘書室。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