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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 135 頁-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以機構名義為之。信託業兼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金額。信託業兼…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但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信託業除已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該項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顧問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之。前項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之設置,應依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之部門主管及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專責顧問部門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函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申請兼營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依業務規模、經營情況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者。三…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已取得本會所換發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者。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及第十七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他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情事。二、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三、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營業滿二年者。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因合併或受讓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三、…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三、載明設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設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信託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第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外,準用…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條 …一者: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2條 …前,應向客戶說明下列事項: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二、該結構型商品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6條 …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
-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7條 …履約給付方式、交易相對人集中保管帳戶之確認開立、避險專戶有價證券質押之禁止、基於避險需要之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相關規定、交易相對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確認登記、契約存續期間、集中度管理、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限制規定、轉(交…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槓桿交易商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訂定之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3條 …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主管機關。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一、須經營自營業務滿三年。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8條 …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槓桿交易商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