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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揭示於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條 本規則所稱軌道機械,係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本規則所稱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本規則所稱軌道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新設道路或施…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雇主使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下列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具墜落危險之下列作業:(一)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3條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條 …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6條 …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作業場所。二、作業種…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6條 …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內之通道或階梯,為防止捲揚裝置與勞工有接觸危險之虞,應於各該場所設置隔板或隔牆等防護措施。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0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4條 …動力遮斷裝置,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雇主設置之第一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振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7條 …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及措施。雇主進行前項作業前,應依作業場所狀況與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依計畫從事作業;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措施。二、作業方法及…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3-1條 …切除、疏通及沖擊等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壓水切割裝置種類、容量等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從事作業。二、為防止高壓水柱危害勞工,作業前…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4條 …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8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1條 …規定辦理: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6條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三、車輛系…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7條 …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9條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二、裝置前…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0條 …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