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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 200 頁-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書。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特約醫療機構應與保險人簽訂合約,依據醫療準則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前項合約範本及醫療準則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保險人得視需要自設醫療機構,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醫療機構隸屬保險人者,其編制、人事、會計應與保險人分開。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被保險人申請門診診療時,應提具門診就診單及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未提具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前項門診就診單,每次掛號以一張為限。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認…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應檢具身分證件,聲明具有農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三日內補送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遇假日得順延之,逾期補送者,應備述理由。被保險…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發現就診者與其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不符時,應即登記就診者身分資料並留置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依法處理。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保險人按月寄發各投保單位備用。其發給及使用須知,由保險人訂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義肢之給付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門診。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經審定為應不給付或變更原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醫療機構,並副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前項醫療機構於診斷確定為屬…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處方、用藥或檢查。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或徇其要求處方、用藥。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保險人不予給付。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被保險人住院已屆滿原申請住院日數必需繼續住院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住院日屆滿前,說明必須繼續住院理由,向保險人申請延長住院,並通知投保單位。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如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予給付,其延…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兩次而無故仍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者,保險人不予給付。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緊急傷病係指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醫師認定必須緊急處理之病症。其因緊急情況經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認定者亦同。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對於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支付應出院而未出院期間之住院診療費用。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並附應備書據報請保險人核付,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由其所屬投保單位請領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依其…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保險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以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之日,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前項診斷永久身心障礙之日期不明或顯有疑義時,保險人得就病歷或相關資料查明認定。被保險人請求發給…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3-1條 …制,指於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曾向投保單位或保險人提出身心障礙給付申請而因戶籍遷出被申報退保或取消資格者,其本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再提出申請時,不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為被保險人之限制。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一者。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額度為限。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戶口名簿影本。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6-1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前項申請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領喪葬津貼時,其所屬投保單位尚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8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經費,係指保險人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
-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0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前項各種書表,除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辦理農保醫療作業所需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