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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 147 頁-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二、於作業場所或其附近設置下列救生設備。但水深、水流及水域範圍等甚…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9條 …、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8條 …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1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或與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四、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條 雇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隔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壞、變形或倒塌致危害勞工,應採取地盤改良及構造物保護等有效之預防設施。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9條 …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採光不良之場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裝設作業安全所必需之照明設備。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6條 雇主對於設置擋土支撐之工作場所,必要時應置備加強、修補擋土支撐工程用材料與器材。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7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9-1條 雇主使勞工於非露天開挖場所從事開挖作業,準用本章之規定。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2條 …、湧水不正常之變化等。二、施炸前鑽孔之裝藥適當。三、施炸後之場所及其周圍無浮石及岩磐龜裂,鑽孔及爆落之石碴堆、出碴堆無未引爆之炸藥,施工軌道無損壞狀況。四、不得同時作鑽孔及裝炸藥作業,以免引起爆炸傷及人員。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5條 雇主應禁止非工作必要人員進入下列場所:一、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飛落之虞之場所。二、隧道、坑道支撐作業及支撐之補強或整修作業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之場所。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6條 …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8條 …理: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0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含水、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9條 …線路,應沿隧道適當距離標示其用途,並應懸掛於隧道壁顯明易見之場所。三、應沿工作人員通路上方裝置安全通路燈號及停電時能自動開啟之緊急照明裝置。四、照明設施均應裝置在工作人員通路同側之隧道壁上方。五、應於每五百公尺設置與外界…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4條 …降之設備。三、開挖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或有異常氣壓之虞時,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專供連絡用之電話或電鈴等通信系統。四、開挖深度超越二十公尺或依第一款規定測定結果異常時,應設置換氣裝置並供應充分之空氣。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3條 …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三、不得於人員、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焊接、栓接、鉚接工作。但已採取防風防火架、火花承接盒、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使用氣動鉚釘鎚之把手及鉚釘頭模,應適當安裝安全鐵線;裝…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2條 …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6條 雇主對於油漆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危害。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7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1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三、應防止昆…
-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3-1條 …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