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2 / 200 頁
  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其領取…
  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未設立前,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指定鄰近之投保單位暫時接辦有關保險事務。
  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二、理事長之變更。
  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
  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
  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檢送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送交保險人憑辦。
  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被保險人有關保險資料,由保險人定期保存之。
  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0-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
  1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投保單位。保險人每年按投保單位五月及十一月底加保人數及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分別計算應繳納之保險費,並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
  1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前項表單如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時,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三十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
  1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結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沖抵。
  1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仍應照計。
  1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4-1條 被保險人逾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投保單位應於彙繳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
  1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保險人計算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應繳納之保險費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其保險費仍應按期繳納。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各該政府撥付。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增加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交由保險人納入應計收之保險費。前項補助之保險費,得由保險人按月計算並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送請中央主管機…
  1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投保單位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掣發收據。
  2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2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郵寄者,其申請以交…
  2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2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
  2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
  2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關之確定判決為準。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應繳之證件者,指被保險人有關投保資格及請領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
  2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應依式填送。
  2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生育證明書,應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者,方為有效。
  2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農監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
  2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保險給付金額按日計算者,計算至角位數為止;其給付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3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8-1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