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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 200 頁- 行政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4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且其出席成年居民人數應達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倍以上。前項結訓人員以接受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者為限。第一項會議決…
- 行政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14條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變更前後對照表、相關書圖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修正:一、變更社區發展願景。二、變更農村社區範圍。三、變更公共設施建設之…
-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4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34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
- 行政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 行政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4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三、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
- 行政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二、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經中央主…
- 行政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4條 化製場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一)車輛進出管制設備。(二)消毒池或其他足以對車輛輪胎加以消毒之設備。(三)足以對車輛車身加以消毒之噴灑設備。二、卸料之化製原料運…
- 行政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14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查驗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辦理變更或廢止合格證:一、合格證註記事項變更。二、停駛、報廢、吊銷、吊扣、註銷牌照、更換引擎或轉讓。
- 行政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核准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應由委託者與受託者共同具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委託製造契約書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正本。但新藥申請者,免附。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檢驗或查驗動物用藥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審議之。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三、該批自用原料之檢驗規格、檢驗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檢驗成績書應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4條 藥廠廠房之建築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清潔、防蟲、防鼠、防塵。二、室內牆壁、地面及天花板應採用耐水材料,牆壁及地面應用水泥、磨石子或舖設塑膠板、瓷磚或其他光潔建築材料,表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9條 …裝室:應具備適當控制濕度之無菌設備,及自動或半自動精密天秤。4.加工分裝場所:應具備空氣清淨、溫度及濕度調節等設備及滅菌燈。5.具備抗生素原料及產品之力價試驗設備。6.通於室外之門窗,應設置能嚴密關閉之雙重門窗。(二)非…
-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條 藥廠品質管制部門與製造部門應分別獨立設置。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4條 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存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產品之製造階段、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4條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等項目,應訂立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4條 非青黴素類產品,必要時應予檢驗並確定未被青黴素類、荷爾蒙類及頭孢子菌素類藥品污染。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0條 每一申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有效期限後二年,或接到申訴後二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1條 退回產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保存之。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2條 藥廠對於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應以書面訂立處理作業程序;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對於明顯嚴重且非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所有申訴之處…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3條 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4條 動物用原料藥製造廠應依本準則製造動物用原料藥,其實施項目、方法、時程、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5條 主管機關得對藥廠實施檢查及評核,其檢查、評核方式、嚴重性缺失等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5-1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