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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 200 頁-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
-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類貯存。四、貯…
-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
-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備有儲油(氣)槽、輸油(氣)管線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設施。前項特定區域內,為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一、儲油(氣)槽。二、輸油(氣)管線。三、流量式加油(氣)機。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未具備前項基本設施或基本設施設於特定區域外者,應先經航…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5條 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四、地籍圖謄本。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公司籌備處者…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9條 從事加儲氣設施操作人員,應持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證照。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遵守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規定。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2條 …油駁或其他供油方式,提供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供油方式,其於特定區域內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應遵守航空…
-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及其產品相關之倉儲業、批發業、技術服務業、發電廠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者。二、共同清除機構: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清除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三、共同處理…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業務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清除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五、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五、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六、處理技術員合格證…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一、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量及清運計畫。二、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及工程圖說。三、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四、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五、緊急應變措施。六、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五、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申請處理許可證展延者,免附。六、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申請清除許可證展延者,免附。七、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處理或清除設施用地土地所…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廢棄物、廢棄物處理後產製之產品及處理後衍生廢棄物之貯存位置、設施或規格變更。(二)處理後衍生廢棄物清理方式變更。三、除前二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品銷售或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機構應每季對其運交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或再利用追蹤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除依環境部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第一項營運…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濟部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一、共同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故障或異常,未能於三十日內或經濟部核准廢棄物完成處理期限內完成修復。二、收受廢棄物、廢棄物處理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囤積超過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濟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四、共同處理機構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處理之餘裕處理容量逾第十一條許可共同處理廢棄物數量之百分之五十。五、聘僱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非在該機構全職專任。六、業務上作成之…
-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工宿舍(不包括員工自建住宅)。四、員工日常生活或福利所需房屋設施(包括浴室、廁所、廚房及育樂場所)。五、保健衛生所需房屋設施(包括醫院附設之診療所)。六、其他在礦業上必要之建築。
- 行政電業法 第2條 …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十七、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十八、線路:指…
- 行政電業法 第30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