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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條 …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六、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七、事業: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八、廢…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 …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0條 …要時,應增加頻率。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項目及頻率,應考量水域環境地理特性、水體水質特性及現況,並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歷年水質監測結果及水污染整治需要定期檢討。第一項監測站之設置及監測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得委…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7條 …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依前項規定經技師簽證: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已依第十三…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37條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4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9條 …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基於水污染防治研究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
  9.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
  10.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辦理。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
  11.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應隨車攜帶清運證明文件。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公告及經本部核准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另有規定者,得依其…
  12.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具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六、本部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貯存…
  13.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一、環境用藥字樣。二、警示圖案或警語。三、許可證字號。四、品名。五、有效成分及含量。六、性能。七、劑型及內容量。八、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九、使用及儲藏時應注…
  15.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環境用藥字樣如下: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二、污染防治用藥。三、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
  16.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17.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5條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或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標示內容,不得使用庫存之原標示:一、品名。二、性能。三、廠商名稱、地址。前項規定以外之變更標示,有庫存原標示者,於核准變更後六個月內仍得使用。
  18.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7條 申請變更下列環境用藥標示內容,應檢具標示及佐證資料;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另檢具出產國商品化之標示:一、警示圖案或警語。二、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三、使用及儲藏時應注意事項。四、中毒症狀、急救及解毒方法。廢容器回收清理方式之標示…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設置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21.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審酌其許可期間之環保稽查取締紀錄、環境品質變異情形及其他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
  22.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之檢測包括採樣與檢驗測定,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辦理。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或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之行為。十、廢(污)水回收使用:指將未排放至水體且未以土壤處理之廢(污)水,收集作為其他水資源用途。十一、非連續性排放:…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水。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氣、動物、植物或其他物品。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污)水至水體、土壤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疏漏至作業環境之污染物或廢(污)水應收集處理,並記錄疏漏日期、時間、原因、水量及收集處理情形,保存三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致污染水體、土壤者,應…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污)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但逕流廢水,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污)水直接…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五、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農藥廢容器、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廢機動車輛,及其處理過程產生之再生料或衍生之廢棄物。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3條 …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3條 …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委託者應記錄受託者通知停止輸送之時間、每日廢(污)水產生量及貯留量、貯留設施之編號及數量,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8條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貯存尚未清除、運送前之廢(污)水。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返送至掩埋面者,應設置收集滲出水之貯留設施、抽水設施及逕流廢水之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