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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 147 頁-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63條 …備及吸收劑。三、除毒使用之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良好狀態。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67條 消費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置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但液氧除外。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1條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消費,應在通風良好之場所為之,且應保持其容器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08條 …機關對高壓氣體之製造,依各該氣體之種類、製造設施之規模、事業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製造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製造事業單位之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二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製造設施標準。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0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儲存,依各該氣體之種類、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規模、儲存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儲存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四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儲存設施標準。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1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34條 供應下列高壓氣體之事業場所,應於供應開始之日,依其供應場所之分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技術事項:一、氨、氯甲烷或氰化氫。二、乙炔、丁二烯、丁烯、丙烯或甲烷。三、氯。四、氫。五、氧。六、丁…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雇主將輸往作業室之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外部時,應於該場所設置可表示各該室內壓力之壓力表,設於其內部時,應使各該操作勞工攜帶攜帶式壓力表;將供高壓室內作業勞工加、減壓用之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二…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2條 …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3條 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再壓室及其操作場所,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9條 …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再壓室之輸氣及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85條 …內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減壓艙之供氣及排氣調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5條 清艙作業就業場所應設辦公室、餐廳、浴室、盥洗及左列設備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一、具有水槽、燃油槽及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每小時可產生蒸發量七噸以上蒸氣之鍋爐一座。二、可供四具洗艙機使用之洗艙水加熱器一座。三…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6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岸邊設置橡膠或繩編防舷碰墊。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8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9條 有發散油氣之虞之工作場所,應嚴禁煙火,並指定適當吸菸場所,且予適當標示。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所有進入清艙作業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工作服。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1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2條 雇主應於清艙作業場所備置適當規格及數量之呼吸用防護具、防毒面具或其他防護具。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3條 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並保持地面牢固、平坦、暢通。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4條 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設警戒標示。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7條 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8條 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9條 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對切割作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罩或面罩;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載保護用手套。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2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4條 …艙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勞工。二、應於岸上及船上工作場所分置急救人員。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9條 …解體現場。(八)施工期間應留駐現場。(九)有可燃性氣體存在之場所,應督導隨時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時,應立即停工,並採取必要措施。四、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船上解體安全…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50條 …業單位應於作業開始之日於清艙作業或船上解體作業及岸上解體作業場所選任安全作業管理員,受安全作業主任之指揮監督。前項安全作業管理員任務如左:一、執行安全作業主任交付之作業事項。二、分配作業勞工之任務,並促使勞工佩帶個人防護…
-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必要時得至運作場所進行現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