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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規格規定如下:一、都市計畫樁鋼釘規格,如附圖一。二、樁位於泥土地者其埋樁型式,如附圖二。三、樁位釘樁深度於水泥地以五點一公分、柏油路面以七點一公分為準,需以鑽孔方式並將螺紋鋼標膠著固定,其形式如附圖二。
  2.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市計畫樁位後,依下列規定測定分割界線位置:一、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二、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位,並按照道路寬度決定分割界線位置…
  3.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50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申請建築。已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其權利土地…
  4.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二、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
  5.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新市鎮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之可供建築土地。
  6.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土地時,應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依據。二、土地標示、面積。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五、租賃期限。六、投標資格。七、受理投資計畫及投標時間。八、標…
  7.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4條 新市鎮土地標售時,押標金金額不得低於標售底價之百分之十;標租時,押標金金額按標租年租金底價計算。
  8.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5條 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但為因應經濟環境之劇烈變化,或為配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計畫者,不在…
  9.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6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按實際得標金額,依契約約定繳交租金及補繳履約保證金差額。前項租金應隨同都市地區地價指數逐年調整。標租土地得標人應繳之年租金金額不得低於租賃期間每年應納之地價稅。
  10.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百分之三十。
  11.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8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但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主管機關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並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12.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9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未得標人之押標金應當場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底價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13.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0條 …售、標租。經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
  14.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1條 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標示、面積。三、土地價款及繳款方式。四、價款找補方式。五、土地使用限制。六、土地點交方式及所有權移轉時機。七、…
  15.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但得標人已於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投資計畫敘明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價款繳付計畫辦理。
  16.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3條 承購人依其投資計畫所載土地價款繳付計畫及繳款期限繳款,且所繳價款已達應繳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承購人申請先行使用土地者,應支付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如按年支付者,應附具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
  17.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4條 承購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
  18.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5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標示、面積。三、租賃期限。四、土地使用限制。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19.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6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依前條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同時與主管機關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由承租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該設定登記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前項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超過租賃期間。
  20.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7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以違約處理。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
  21.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
  22.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其公告事項如下:一、依據。二、投標資格。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六、投標、開標時間…
  23.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
  24.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二、土地及建物標示。三、建物坐落地點、樓層、面積、構造、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四、土地及建物價款。五、繳款方式。六、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七、土地及建物移交方式。八…
  25.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起三十日內交付買賣契約書及有關登記申請所需文件,供承購人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土地、建物之面積,應以土地、建物登…
  26.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二、租賃土地及建物標示。三、租賃期間。四、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五、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六、調整租金方式。七、租賃擔保金繳退方式。八、管理維護事項及收費基準。九、修繕維護…
  27.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28.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29.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建築之使用,不得妨礙現有巷道之通行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除前條及第六條另有規定外,以下列臨時建築使用為限:一、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
  30.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得以其既有廠地及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於增建完成後送請工業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項既有廠地,以該工廠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存在者為限;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之毗鄰土地,其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