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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戶籍法 第49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
  2. 行政戶籍法 第54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3. 行政戶籍法 第64條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戶籍法 第7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5.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戶長之配偶。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五、戶長之旁系親屬。六、其他家屬。七、寄居人。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受僱人。三、學生。…
  6.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
  7.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8.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戶口統計表格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全面換證計畫之內容,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執行策略、方法、期程及資源需求、預期效果及影響,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0.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4條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收回及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款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分別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由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第十六條委由製卡中心製作之新證,…
  11. 行政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12. 行政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4條 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
  13.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4條 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14.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4條 服勤單位對於一般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得考量單位特性妥善規劃運用。
  15.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以安葬、安厝、祭祀、紀念亡故役男。縣(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其餘所需管理維護、祭祀、紀念及表揚等經費得由…
  17.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服勤單位得蒐…
  18.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4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二、代表我國參加…
  19.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4條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20.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報名期限內,至指定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報名,並列印報名資料表及簽章,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符…
  22.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4條 用人單位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提供必要之福利設施。
  23.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4條 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向其戶籍地之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安置就養:一、就養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三、經輔導會鑑定…
  25.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4條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期,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26.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4條 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如下:一、罰站。二、罰勤。三、禁足。四、申誡。五、記過。六、罰薪。七、輔導教育。
  27.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4條 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態度等因素,酌予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
  28.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4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
  29.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30.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涉及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本條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