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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30 頁- 行政飛航規則 第60條 目視飛航最低實際高度,除為起降需要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規定如下:一、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其高度至少應在距航空器二千呎半徑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二、飛航其他地方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
-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1條 除航管許可或相關飛航服務機關指定外,距地面或水面三千五百呎以上作目視飛航時,應依附表二巡航空層表飛航。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2條 目視飛航航空器在航管單位指定之區域內或進入指定區域,或沿航線飛航時,應守聽指定之無線電頻率,並視需要向相關飛航服務單位作位置報告。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3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儀器飛航時,其已填送飛航計畫者,應將改變之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未填送飛航計畫者應依第三十條之規定,提報飛航計畫至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在管制空域內飛航者,並應經航管單位許…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4條 …C類、D類空域及E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並經航管單位許可後實施:一、機場之天氣情況低於目視飛航天氣最低標準,而雲幕高五百呎以上且地面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二、機場無氣象報告,而駕駛員報告飛航…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5條 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特種目視飛航及管制機場內之目視飛航,應依第四十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6條 小型航空器在有航路地區作客、貨運作時,應按儀器飛航規定在航路上飛航。但直昇機之飛航,不在此限。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7條 小型航空器目視飛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除緊急搜救及經准許在指定地區範圍內作特種飛航或普通航空業之飛航外,在有目視飛航走廊地區應按目視飛航規定在目視走廊上飛航。二、於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應遵守第二十六條規定。如需進入B、…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8條 台北飛航情報區目視走廊相關資訊,由民航局公告於飛航指南。
- 行政飛航規則 第69條 負責目視飛航通訊追蹤之航管單位於目視飛航小型航空器預計通過位置報告點五分鐘後或預計到達時間三十分鐘後,未獲得位置報告或降落資料時,應即實施通信搜索,並於完成通信搜索或通信搜索開始後十五分鐘仍未獲得該航空器確實消息時,即應…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0條 實施儀器飛航之航空器應備有適當之儀器及適合所飛航線之航行裝備。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1條 儀器飛航所飛航之空層,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不得低於所規定之最低飛航高度。如飛航於未設有最低飛航高度之區域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飛越高地或山區時,其空層至少應在航空器預計位置五浬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二千呎。二、飛…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2條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儀器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目視飛航時,應通知適當之航管單位取消其儀器飛航,並提報其現行飛航計畫。航空器儀器飛航時,如天氣轉為目視情況,並確知能繼續保持一較長時間之目視飛航,方可取消儀器飛航計畫。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3條 在管制空域內作儀器飛航時,應依第四十條至第五十條規定。
-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4條 在管制空域內儀器飛航之飛航空層或高度,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選擇之,並以航管許可者為準。
-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5條 在管制空域外平均海平面四千呎以上作儀器飛航時,應依附表二巡航空層表飛航。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6條 管制空域外儀器飛航之航空器,於航管單位指定之區域內、進入航管指定區域或沿指定航線飛航時,應持續守聽適當之陸空語音無線電頻率,並依規定與相關飛航服務單位建立雙向通信。
- 行政飛航規則 第77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儀器飛航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提供飛航計畫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作位置報告,並應守聽相關飛航服務單位無線電頻率,建立雙向通信。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指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與個人電腦航空訓練器。二、飛行模擬機:與真實飛機或直昇機駕駛艙相同大小之模型,包含設備組件與地面、飛行操作所需電腦軟體、提供駕駛艙外影像之影像系統及動感…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3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分類如下:一、初始檢定:指為確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等級時所執行之檢定。二、升級檢定:指為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提升性能等級時所執行之檢定。三、後續檢定:指為確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維持初始或升級檢定時性能基準…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管理人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檢定、升級檢定或附加檢定,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者,始得作為航空人員訓練、考驗或證照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已符合第十條至…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項目如下:一、主觀測試與功能檢查。二、客觀測試。三、附加試飛要求。四、作業管理程序。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於國外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或於國內設置之個人電腦航空訓練器,經民航局認可之國外民航主管機關核發檢定證書者,應依附件一之程序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發給認可檢定證。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7條 管理人應將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展示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顯明之處所。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於檢定合格後,管理人應每季執行定期測試,其測試結果應符合主檢定測試指南,並將測試紀錄報民航局備查。前項定期測試,每次應完成全部測試項目之四分之一。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維護管理代表於每日使用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前,應進行功能檢測,並予以記錄。但連續七日未使用者,仍應進行功能檢測。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使用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訓練人員或維護人員發現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缺件或故障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之。前項缺件或故障清單應存放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附近,以便於使用者查閱。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缺件或故障者,應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相關位置、相鄰處或操控裝置上明顯標示,並於三十日內修復或更換;維修待料期間,該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不得被使用於相關訓練及考驗。前項缺件或故障無法於三十日內修復或更換者,應檢…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管理人應保存下列飛航模擬訓練設備資料:一、主檢定測試指南及其後續修正。二、供檢定使用之電腦程式及其更新版本。三、檢定測試結果。四、定期測試結果。五、維護與功能檢測紀錄。六、初始、升級或附加檢定後,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硬體構…
-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民航局得委託具有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能力之下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二、財團法人、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