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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業法 第67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行政電業法 第68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
  3. 行政電業法 第69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二、生產電…
  4. 行政電業法 第70條 …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一、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
  5. 行政電業法 第71-2條 對前條第一項電業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
  6. 行政電業法 第72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7. 行政電業法 第73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
  8. 行政電業法 第74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三…
  9. 行政電業法 第75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進行交叉補貼、第…
  10. 行政電業法 第76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設置電業設備。二、未依第二…
  11. 行政電業法 第77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2. 行政電業法 第78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13. 行政電業法 第78-1條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14. 行政電業法 第79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
  15. 行政電業法 第80條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
  16. 行政電業法 第81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
  17. 行政電業法 第82條 …者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罰;裝置容量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18. 行政電業法 第85條 …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及會同電業停止供…
  19. 行政電業法 第86條 …次處罰:一、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自用發電設備。二、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三、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
  20. 行政電業法 第87條 …條規定。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對該負責人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之用電場所停止供電。
  21. 行政電業法 第88條 …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電業捐助。四、企業捐助。五、基金之孳息。六、其他有關收入。
  22. 行政電業法 第89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
  23. 行政電業法 第9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
  24. 行政電業法 第93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25. 行政電業法 第94條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26.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2條 電業管制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28.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發電業登記為下列五種,其應備書圖如下:一、籌設或擴建:經營發電業或擴建發電機組,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一)籌…
  29.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4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意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二、是否符合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
  30.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5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其主要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於主要發電設備所占面積最大之村(里)辦理地方說明會;其有附屬建置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者,亦應於該設置位置之所在村(里)辦理地方說明會。前項地方說明會,應說明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