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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26 頁-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葬厝軍人公墓後,如擬遷移葬厝,應由原申請葬厝之人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其遷出後再申請遷入任一軍人公墓者,限以樹葬為之。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軍人公墓應就地形狀況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分若干墓基。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個以上者,應以序數分別之。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不受前項骨灰(骸)存放單位架(櫃)格式之限制。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型為姓名靈位牌,每靈位牌排列姓名四十位(格式如附件九);新建軍人公墓得不設小靈位牌。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厝事務,並由軍人公墓管理人員協助辦理。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一)。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軍人公墓每月葬厝情形,管理人員應於每月月底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月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軍人公墓之設施及環境,應保持完整及美化,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維護計畫,督導實施。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軍人公墓分春秋二祭,春祭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秋祭於每年九月三日各舉行一次。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縣(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其增建、改建、新建、整(修)建工程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有之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所需其餘半數之經費,由該主管機關自行負擔。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設有軍人公墓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所需公墓之維護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軍人公墓有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軍事機關協助處理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二、下列後備軍人:(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條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5條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6條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7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8條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9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0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1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4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5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6條 現役軍人參加高等、普通或特種檢定考試者,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應給予公假,其因應徵召服役適值入營者,得延期入營。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7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有功獲有勳獎者,其本籍或寄籍之地方政府及關係學校,得另加表揚,以示崇敬。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8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服公務失蹤被俘後,忠貞不屈或情況不明者,其家屬之待遇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9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之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時,得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0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1條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