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0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17 頁
  1.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2.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放半個月。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
  3.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4.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0條 …訓),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二、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訓練單位對外招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認可規定之限制:一、雇主團體、勞…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0-1條 …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三、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0-3條 …育訓練達十班次。三、近五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撤銷或廢止認可(許可)、定期停止訓練業務或停訓整頓。前項評鑑範圍,包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教材、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8條 …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10.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0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一、職業災害之研究。二、職業疾病之防治。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
  11.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8條 …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12.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1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8條 …理委員會審議。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前項補助時,應邀請衛生及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等列席。
  14.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3條 …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關(構)。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三人或三組為限。推薦名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調整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時,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
  16.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8條 …能檢定合格者,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五、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性質特殊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18.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9條 …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書。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9.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職業訓練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20.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21.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三、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四、保護所蒐集、處…
  22.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二、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
  23.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有否變動。
  24.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7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於本計畫中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25.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8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機制:一、應變處理機制: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二、事故調查機制: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採取之因應措施。三、檢討預防機…
  26.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9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7.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28.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料外,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
  29.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三、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
  30. 行政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