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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29 頁-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0條 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後,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包租業除應於知悉終止租賃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外,並應協助次承租人優先承租其…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1條 因可歸責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時,由該租賃住宅服務業負賠償責任。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租賃住宅服務業應與其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2條 下列文件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一、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二、租賃契約書。三、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四、屋況與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五、租金、押金及相關費用收據。六、退還租金、押金證明。前項第…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一、登記證。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5條 主管機關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6條 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二、違…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次承租人…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1條 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項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9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許可。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登…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0條 …自施行之日起,得繼續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本條例施行前已訂定之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其租賃或委託管理期間持續…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二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不得繼續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僱用違反前項規定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依第三十…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2條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4條 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證,應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
-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迄今仍出租之國有耕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造具擬辦國有耕地放領清冊並附具相關圖說,送請…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二、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承租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之認定基準如下:一、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與租賃契約書約定之委託管理及租賃期間均達一年以上。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租賃住宅服務業依前項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者,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時,應即向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申…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公司登記,於外國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指分公司登記。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處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登記:一、申請書。二、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租賃…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原核發許可及變更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項目。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停業、復業、解散及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