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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6 頁-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餘裕量受託處理非屬其自行產生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處理自行產生之廢(污)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者,應申報每月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水量。…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6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三…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委託處理之頻率、…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四、設…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9條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回收…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放廢(污)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三、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廢(污)水者,除應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月作物種類、每公頃飼養頭數及土壤處理面積。二、排放於土壤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土壤之水量。三、土壤及…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檢測、量測、監測頻率;必要時並得命其依指定位置、頻率及項目,檢測…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或監測資料,應依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進行檢測、監測。但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申報項目。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4-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鯉魚、羅漢魚、斑馬魚胚胎擇一選定及水蚤、米蝦擇一選定,進行二種生物檢測,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採樣時,亦同。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測申報者…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4-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放流水生物急毒性連續六次數據中,累計三次水樣之二種生物TUa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水質已具有生物急毒性之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執行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並提報毒性…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4-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附表六規定辦理新興關注項目檢測。前項放流水檢測項目數據連續二次超過附表六規定數值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該項目之自主削減管理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自主削…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除依附表一規定辦理外,應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壤處理土地總面積未達一公頃者,於地下水流之上、下游中間處,設置一口地下水監測井,採取一個土壤樣品。二、土壤處理土地總面…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位於總量管制區內,設有自動監測系統,且中央主管機關對自動監測項目有連線作業規定者,其申報內容、格式及頻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採行二種以上水措者,應分別申報。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者,應共同辦理申報。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但逕流廢水之水質、水量,不在此限。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9-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且應申報之項目未有缺漏。二、水質、水量之檢測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及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三、申報資料及其數據,與所檢具之單據或發票、檢…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一、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回收使用之水量、逕流廢水水質及水量、溫泉廢水分流處理水量。二、已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依第六十五…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採樣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申報時檢具下列申報表及資料:一、水質水量檢測報告。二、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海域環境監測紀錄。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時,當次應申報月份首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2-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具前條規定之申報紀錄及資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時,其申報、補正之各項資料及文件,於隱匿個人資料及採購價格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資料;每年七月底前,申報當年一月至六月之資料。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期間及申報資料,規定如下:一、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5條 本章所指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第八條以…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7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巡查檢修前條之溝渠及管線。前項定期巡查檢修,每三年應完成全部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巡查檢修至少一次;每年應完成全部雨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巡查檢修至少一次;每月應完成全部納管用戶廢(污)水、雨水排水設備巡…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8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核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查核結果應作成報告,並保存三年備查。前項查核結果,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未維持合理平衡者,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管理措施。第一項查核,發現納…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9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考量納管用戶之廢(污)水特性及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規定核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水質,且應定期採樣檢測納管用戶納管水質,並依檢測結果,採行適當管理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但對僅產生生活污水納管用戶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