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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200 頁-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3條 …一、特種勤務:指為維持本條例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之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5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一、服役期間。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6條 …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一、總統府侍衛室。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五、法務部調查局。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9條 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就特種勤務之執行情形,實施工作訪視,並得邀集各有關機關、單位,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情報。二、特種勤務教育訓練。三、為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經費。四、其他與執行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單位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4條 …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給予特別慰助金;其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者,應教養其子女至成年…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5條 …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進用後應另為定期安全查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亦應通過查核及必要之訓練。主管機關應建立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制度。其輪調及回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6條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前項保險之死亡、失能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7條 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二、獎狀、獎盃或獎牌。三、行政獎勵。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2條 …簡稱特勤中心)負責統合指揮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3條 特勤中心為執行特種勤務,統合指揮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機關(構)、單位編成下列任務編組:一、侍衛任務編組。二、警察任務編組。三、武裝任務編組。四、便衣任務編組。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任務編組。前項納入編組執…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6條 …協調會報,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出(列)席。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8條 …避、妨礙或拒絕特勤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11條 特勤中心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條提供必要之支援。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2條 …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曾在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現任薦任或簡任公務人員,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畢業,或其…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4條 …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向企業經營者或主管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二、洽請有關機關檢查企業經營者之營業狀況,並查明與案情有關事項。三、洽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四、實地瞭解相關事項。五、其他…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8條 …避之情形,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所屬機關首長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命令消費者保護官迴避。第一項消費爭議案件如因迴避結果致該轄區另無消費者保護官辦理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9條 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所屬機關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辦之。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 …,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0條 …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1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