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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0條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3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
  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5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4.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6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7條 …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8條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9條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
  8.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0條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9.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2條 …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者,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10.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3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1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4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1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5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
  1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6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14.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1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
  1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3條 …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
  1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5條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17.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6條 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會。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18.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7條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19.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8條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省(市)商業會。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20.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9條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2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0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
  2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1條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
  2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
  24.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
  2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6條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2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9條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27.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28.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
  29.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選舉人填寫。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性別平等;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
  30.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在職業團體,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