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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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三、曾擔任第三條…
  2.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
  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
  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一、申請書。二、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依第六條規定申請…
  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
  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8.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核發機關。三、核准日期、字號。四、環境教育人員類別(行政、教學或二者兼具)。五、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專業領域。六、認證取得方式。七、有效…
  9.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備具申請書及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參加環境相…
  10.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1條 …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延訓。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中央目的事業…
  11.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12.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其處分經確定。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
  1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14. 行政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1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第6條 …推展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得培訓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種子教育人員。
  16. 行政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3條 …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後,以辭職、借調或兼…
  17.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8條 …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六、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七、其他經本會核定得…
  18. 行政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第5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19. 行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必要時均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20. 行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前項組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
  21.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6條 …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三、曾任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本行職員曾任義務役年資,由政府依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
  22.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23. 行政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2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人至四十人。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
  25.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2條 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相當簡任、相當薦任、相當委任公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在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公立學校現職職員,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
  2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2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曾…
  28.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7條 …務員身分之年資。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
  29.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6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俸給,均另以法律定之。
  30.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