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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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5條 …經過、所造成影響、是否有放射性污染、人員輻射曝露傷害及是否有放射性物質外釋等相關事項。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7條 …下列事項:一、事件經過、發生原因及發生前機組狀況。二、是否有放射性物質外釋及外釋情形。三、是否有人員遭受輻射曝露及傷害情形。四、可能影響。五、過去類似事件。六、改善及防範措施。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對設施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五、所排放之含放射性物質氣體,造成核子反應器設施邊界空氣中之放射性核種一小時之平均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四之二第四欄所定之濃度十倍;或所排放之含放射性物質液體,造…
  4.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子輻射。二、放射性: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五、放射性廢棄…
  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6條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
  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8條 …作場所以外地區造成之輻射強度與水中、空氣中及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前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9條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
  1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3條 …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四、其他經…
  1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7條 …受之曝露,醫療機構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應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醫療機構應就其規模及性質,依規定設醫療曝…
  1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1條 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1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9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1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
  1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1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
  1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2條 …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前二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1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
  1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6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
  20.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7條 本章有關放射性物質之規定,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21.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8條 …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
  22.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9條 …、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為一定之處理。四、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設施清理計…
  2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1條 …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進行輻射作業。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
  24.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2條 …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
  25.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3條 …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4條 …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三、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教育訓練。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認可及管理辦法。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
  2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0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
  2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
  29.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輻射作業及已核發之人員執照、證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辦理補正或換發。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
  30.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