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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
  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0條 放射性物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許可之收費,於同一申請案件涉及多項許可者,依其中收費最高項目之基準計收。
  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1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
  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放射性廢棄物,其分類如下: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指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前款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指具有下列系統之一,以改變放射性廢棄物核種濃度、體積、形態或其他物理、化學特性之廠房或場所:一、每日處理量達二十五公斤以上之焚化、熔融或高溫裂解系統。二、每日處理量達一公秉以上之液體放射性廢…
  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技術規範。三、試運轉報告。四、意外事件應變計畫。五、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1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明下列事項: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六、設施再運轉年…
  1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織。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三、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於每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出。四、每月之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於次月月底前提出。五、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於事件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並於事件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1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五、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1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除役:一、設施永久停止運轉。二、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
  1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9-1條 …作業人員及民眾之輻射防護。三、最終場址輻射劑量調查結果。四、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作業。五、除役後場址後續管理作業。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項:一、設施綜合概述。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三、除污方式及放射性廢棄物減量措施。四、除役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處理、運送及貯存。五、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六、環境輻射監測。七、人員訓練。八、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
  1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者,應先檢附試運轉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試運轉。依前項規定完成試運轉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運轉執照:一、最新版之安…
  1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貯存設施最長為四十年,最終處置設施最長為六十年。
  1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報告之期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每年之運轉、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於當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二、每季之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於當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
  2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五、放射性廢棄物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六、放…
  2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執行單位之組織。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2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執行單位之組織。二、場址保安作業。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四、品質保證方案。五、紀錄及檔案管理。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2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對一般人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低於○.二五毫西弗者,其經營者始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
  2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
  2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高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報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月及十月底前,應分別向主管機…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兼具有其他危險性之放射性物質,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其他有關危險物運送之規定。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規則:一、放射性物質小於附表七規定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託運物品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物質生產、使用或貯存場所範圍內之運送。三、放射性物質屬運送之載具整體中之一部分者。四…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其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只能以破壞方式開啟之密封…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條 放射性物質運送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適當之防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