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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5 頁-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7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本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8條 …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與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11條 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一、開班條件:(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件。(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
- 行政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第二項資格之一。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
- 行政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條 專科學校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專科學校,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機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4條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5條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6條 …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科技大學、…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7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一、校務發展需要。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8條 專科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其變更學校名稱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9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0條 專科學校以分類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置,每類各設若干科。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各校應依前項標準,設定學校合理之發展規模,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1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2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4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5條 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6條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7條 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8條 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9條 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0條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1條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3條 專科學校為落實教師輔導職責,並促進學生學習、生活之適應及自治能力,應實施導師輔導制度;其實施規定,由各校定之。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4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5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26條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