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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一、軍事國防地區。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現(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三、現(曾)任大陸地區黨…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移民署應查驗入出境許可證及相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未帶有效證件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協助或個人旅遊者自行填具入境旅客申報單,據實填報健康狀況。通關時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或個人旅遊者主動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申報及陳述原因,填妥就醫醫療機構或拜訪人姓名、電…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0條 交通部觀光局接獲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安機關實施必要之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取有導遊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前項導遊人員以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為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經交通部觀…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2條 …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旅行業應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及其駕駛人、派遣之導遊人…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3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其團費品質、租用遊覽車、安排購物及其他與旅遊品質有關事項,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前項旅行業接待之團體為第四條第…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旅行業對前項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該大陸地區人民,除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外,有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繳第十一條第一項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一百萬元;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節重大…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6條 …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四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三個月;累計六點者,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六個月;…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7條 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8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9條 有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18. 行政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第2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19.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時,除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入國(境)查驗時接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錄存及辨識其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已…
  20.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錄存及辨識。但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前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及辨識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
  21.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
  22.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應自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二十年。但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保存之個人資料,自其身分轉換為居住…
  23. 行政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7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下列各款之罪嫌,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犯罪:一、於國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人口販運案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符合刑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許可其入國並追訴其犯罪…
  24. 行政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最近五年內於國內外犯三件以上法定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應認定其有犯罪習慣。
  25.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金門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一、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
  2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27.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以下簡稱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現仍在臺灣地區,經國防部查證…
  28.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國軍後裔證明。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五、臺灣地區…
  29.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持外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應至申請人本人指定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30.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