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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4 頁-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4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案件之新聞資料予媒體時,應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宣判或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5條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6條 …、公私立大學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為進行國民法官制度研究之目的,而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向司法院申請提供經以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處理完畢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申請人為前項申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9條 司法院核准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進行研究者,得要求申請人於公開出版研究成果前提供予司法院參考。前項研究成果之內容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者,司法院得要求更正或刪除該部分之內容。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1條 司法院為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及成效,得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之相關統計並發布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2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時,得告知其所負保密義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前項情形,於認有必要時,並得請其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3條 法院以紙本方式製作或處理第七條之個人資料檔案、第八條之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或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對照識別資訊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另行編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6條 …位人員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文書紙本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但其中非屬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因參與本案所填寫關於參與審…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0條 …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紙本存放於選任程序卷宗內。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3條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5條 …下,期限屆滿應解密,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作業:一、候選國民法官未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其個人資料:自選任期日終結起算十年。二、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之文書:自宣判日起算十年。三、…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8條 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定期辦理本辦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或其他與推動資訊保密措施相關主題之教育訓練。前項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9條 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故,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除前項情形外,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1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決策,由地方法院院長決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2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或專責單位科長指定由專責單位人員辦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3條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三、定期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4條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二、書記官長。三、專責單位主管。四、刑事紀錄科科長。五、資訊室主任。六、政風室主任。七、總務科科長。八、其他院長…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5條 …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四、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五、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7條 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二、研議…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8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一、司法院副秘書長。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四、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9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之。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辦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0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查明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得向地方法院調取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情形、安全維護機制、保密機制、銷毀狀況、相關組織及人事等事項之資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1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2條 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核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3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4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對外行文,均以司法院名義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5條 有關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相關行政事務之執行與分工等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6條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7條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內容、方法及其他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