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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3 頁-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2條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一…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6條 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二、發行日及到期日。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四、受益證券之發行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及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9條 …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0條 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三、受益證券之編號。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2條 …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時,應出席…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4條 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集之。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前項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有召集權之人不為召集或因其他…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5條 …損害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受益人行使其表決權。受託機構以自有財產持有之受益權,無表決權。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下列權利,不適用之:一、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二、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0條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2條 …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3條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5條 受託機構得將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委任服務機構代為處理。但以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有載明者為限。服務機構應定期收取信託財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提供受託機構轉交受益人並將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6條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前項書表之內容,不…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二、不動產、不動產抵押權、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得憑主管機關之證明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免繳…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1條 …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前項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應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2條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受託機構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依本條例及信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編具之帳簿、文書及表冊。前項請求,除有下列事由外,受託機構不得拒絕:一、非為確保受益人之權利者。二、有…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4條 …之變更,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為前條第一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受託機構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受益人會議為反對者,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載明其處理方法者外,得請求受託機構以當時公平價格,…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6條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7條 受託機構非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機構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受益人會議得決議將其解任;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0條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2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2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