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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資訊公開及利益迴避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審議會議、適用範圍、應公開揭露或申報事項、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等…
  2.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7條 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3.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公司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
  4.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9條 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公司、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備查。
  5.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10條 學研機構知悉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
  6. 行政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第3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7. 行政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度。六、預決算之編審及核轉。七、績效評估。八、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九、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十、其他年度重大措施事項。
  8. 行政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
  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
  10.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業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1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存保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1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條…
  1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14. 行政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11條 …內補正。五、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六、受委託機構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
  15.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2條 …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
  16.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17.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18.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1條 …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公務員之兼職,除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9.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20.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3條 …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三、報酬: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
  21.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4條 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公務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或機關(…
  22.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通知公務員依本辦法申請同意。
  23.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7條 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六、其他…
  24.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8條 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二、各級公務人員協會職務。三、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四、擔任各級公私…
  25.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9條 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撤銷或廢止其兼職之同意。
  26. 考試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10條 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同意,並命該公務員立即停止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