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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4 頁- 行政保險法 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行政保險法 第26條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
- 行政保險法 第27條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 行政保險法 第28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 行政保險法 第29條 …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
- 行政保險法 第40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保險法 第41條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行政保險法 第43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 行政保險法 第44條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
- 行政保險法 第45條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 行政保險法 第46條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 行政保險法 第47條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 行政保險法 第48條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 行政保險法 第49條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 行政保險法 第50條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 行政保險法 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行政保險法 第52條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 行政保險法 第54條 …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行政保險法 第54-1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四、其他於要保人…
- 行政保險法 第55條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二、保險之標的物。三、保險事故之種類。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五、保險金額。六、保險費。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八、訂約之年月日。
- 行政保險法 第56條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保險法 第57條 …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行政保險法 第59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 行政保險法 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
- 行政保險法 第66條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 行政保險法 第67條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 行政保險法 第68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保險法 第69條 …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行政保險法 第71條 …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前項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 行政保險法 第76條 …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