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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8條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0條 …之判決者,第三審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9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07-2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 …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14條 …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0條 …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4條 …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7條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4條 …告之。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14.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諮詢委員等身分出席會議,或以提出意見文書、審核文書、研擬方案等方式,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行政工作。
  1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司法院院長辦理。二、各級法院法官之職務評定,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始調至該法院或機關任職者,由原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前項第二款所稱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或機關,指受評人實際…
  1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條 …由該院院長辦理。二、各級法院法官之平時考評,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受評人調離原辦事務所在法院或機關時,其平時考評紀錄應密送新職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參考。
  17.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及經核准不設職評會之法院法官,免經初評程序。三、評定:經初評程序者,由評定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免經初評程序者,除一、二審法院院長及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由司法院院長就評議會之評…
  18.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4條 …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19.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7條 …各一份,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登記處為之。原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接獲第一項之陳報後,應即將聲請登記有關之文件移送新住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接獲第一項之陳報後,應即向原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調取聲請…
  20.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9條 …預借之旅費,不於指定期日到場,經催告後,亦不將該款歸還原匯借之法院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21.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三)一式兩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法院為之。法院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22.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5條 …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一、送達之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四、送達處所。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23.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理有價證券提存之法院,應先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開立有價證券提存專用之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提存帳戶)及提存案款帳戶。二、提存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時,應先於集保結算所…
  2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前項審閱裁判書要點另定之。
  2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6條 …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2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27.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1條 …他有代理權限之人受第二項通報後,得轉知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法院。
  2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1條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2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2條 …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3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3條 …此限。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