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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4條 本基金得運用之範圍如下: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資本支出。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四、投資國內外上市、…
  2. 行政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4條 基金運用局對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
  3. 行政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指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撥之經費。
  4. 行政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第4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5. 行政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第4條 農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農業合作社之方式如下:一、輔導農業合作社提升國產農產品形象與價值、穩定產銷、保障社員權益及收益。二、輔導農業合作社執行農業政策相關計畫。三、協助農業合作社建立制度、培訓農業專業人才、辦理教育訓練、觀摩學…
  6. 行政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農業發展基金支出。二、漁業發展基金支出。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出。四、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支出。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出。六、農村再生基金支出。七、管理及總務支出。八、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
  7. 行政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農業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9. 行政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第4條 原捐公法人應於農業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至二個月前之期間內,檢附推薦意見、推薦代表之同意書、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將推薦代表函報本會。前項推薦意見,應註明推薦代表所屬下列類別:一、原捐公法人有關業務人員…
  10. 行政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水利小組人員配置如下:一、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主管機關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小組業務。任期四年,並得連任。二、水利班:置班長一人,為無給職,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成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由水利小組長…
  11. 行政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12.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之支出。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務之支出。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費。四、原農田水利會所屬農田水利設施所需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事項之支出。五、其…
  13.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應依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
  14.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14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之排水;其屬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前項具非農田排水之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公告灌溉水質基準值。前項灌溉水質基準值、申請程序、計畫…
  15.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24條 為維持農田水利設施營運所需,主管機關應以年度預算撥款至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前項年度撥款之計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34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
  17. 行政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得先令其限期改善:一、首度查獲。二、因灌溉所需,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
  18. 行政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用土地、設施(含建築物)之補償或計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
  19. 行政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4條 年度決算於編制完成,經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年度決算書五份,報主管機關核定。
  20. 行政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14條 收回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支付之款項(含以前年度保留款於當年度支付者),或收回以前年度預付之保留款項,應於一月十日前解繳,辦理沖回。
  21. 行政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編制辦法 第4條 預算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上年度核定預算執行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其他因素,加以審慎評估,核實編列,不得有虛列情事。二、積極整頓或開拓自有財源,以充裕經費,避免預算虧絀。
  22. 行政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條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二、管理及總務支出。三、其他有關支出。
  23. 行政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24.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本屆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始辦理下屆選舉事務。前項選舉之投票日期,應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
  25.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候選人對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主管機關對申請複…
  26.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農田水利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選舉票應投入票匭內,不得攜帶外出。
  27.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34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
  28.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0條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算,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29.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1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本辦法有關選舉人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30.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2條 當選人之候選資格與本通則或本辦法規定不合者,其當選無效。會長於任期內喪失會員身分,或於登記參選時隱瞞其違反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或第十九條之二規定情事而當選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解除其會長職務。